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907號
TCDV,108,司繼,907,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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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陳隆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欽祺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108年3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 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欽祺於108年3月08日死亡 ,其為被繼承人黃欽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及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 人黃欽祺之繼承人黃豐烈、黃美雲、黃美惠均已向本院辦理 拋棄繼承乙情,亦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87號及 107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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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