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424號
TCDV,108,司繼,424,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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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毛玉萍即被繼承人陳炎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炎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炎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以106年7月31日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39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炎煌之遺產管理 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遺 產,現正進行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程序,聲請人就已 完成之職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 出工作內容清單、規費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傳票、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文(以上均影本)等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司 繼字第391號裁定選任為陳炎煌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依 職權查詢上開民事裁定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 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 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 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 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 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案件繫屬情形,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 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其處理程度應為中等 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0,000元。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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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