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 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連弟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0號2樓,此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全戶戶籍資 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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