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621號
TCDV,108,司票,2621,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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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21號
聲 請 人 蘇俞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正安王正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⑴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⑵臺端聲請狀內誤繕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
   應具狀更正,又請釋明是否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
  ⑶請提出相對人王正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正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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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