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蔡青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正安、王正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
個「及」字)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540萬元是否有誤?(與聲請狀所載尚欠
金額0000000元不相符)
四、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二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
何?及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