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620號
TCDV,108,司票,2620,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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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蔡青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正安王正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
  個「及」字)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540萬元是否有誤?(與聲請狀所載尚欠
  金額0000000元不相符)
四、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二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
  何?及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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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