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61號聲 請 人 蘇柏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竹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5052453之發票日及提示日為「105年11 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