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02號聲 請 人 林美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文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票原本一張。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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