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9號聲 請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煥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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