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175號
TCDV,108,司票,2175,201904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抗 告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延整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