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抗 告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延整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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