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153號
TCDV,108,司票,2153,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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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林旭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季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本票未載到期日,利息應自提示
  日起算),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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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