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謝賀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之組織,
僅置董事即聲請人一人,另有股東劉慶輝、寶島龍投資有
限公司,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
對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基於禁止雙
方代理,在於避免利益衝突,代理人不能完全盡其職務之
原則,並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意旨,本
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其餘股東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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