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滄田
相 對 人 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債 務 人 黃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立堂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65,9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 人黃立堂對聲請人負債65,970,000元,已屆104年11月29日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4年12月18日 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春頻即張蔡春頻,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 │3460.00 │全部 │
├─┼───┼────┼───┼───┼──────┼────┼──────┤
│2│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2 │1921.00 │全部 │
├─┼───┼────┼───┼───┼──────┼────┼──────┤
│3│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3 │308.00 │全部 │
├─┼───┼────┼───┼───┼──────┼────┼──────┤
│4│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4 │370.00 │全部 │
├─┼───┼────┼───┼───┼──────┼────┼──────┤
│5│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5 │2.00 │全部 │
├─┼───┼────┼───┼───┼──────┼────┼──────┤
│6│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6 │65.00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