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25號
TCDV,108,司拍,125,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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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戴培成 


聲 請 人 余文惠 



相 對 人 蔡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沛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利息 、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 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06年1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沛珍於①105年7月5日②105年10月3日③105年11 月2日④106年1月23日⑤106年3月30日⑥106年10月24日向聲 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200,000元③500,000元④200,000元 ⑤400,000元⑥100,000元,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 人自107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利息,尚欠本金共 1,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 書2紙、本票6紙、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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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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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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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東峰段│ │51 │ │2117 │100000分之 │
│ │ │ │ │ │ │ │ │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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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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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3│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家用 │一層:89.96 │平台:5.49 │全部 │
│ │ │峰段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89.96 │ │ │
│ │ ├───────┤007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崇│ │ │ │ │
│ │ │德路二段1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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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東峰段1459建號,面積161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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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