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37號
TCDV,108,司催,237,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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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永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
  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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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