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陳怡德即陳丁清霜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丁清霜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陳丁清霜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與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同)
四、提出陳丁清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