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24號
TCDV,108,司催,22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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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陳怡德即陳丁清霜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丁清霜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陳丁清霜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與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同)
四、提出陳丁清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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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