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91號
TCDV,108,司促,9991,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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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債 權 人 張根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聲請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設於澎湖縣湖西 鄉良文港119之30號1樓,債務人曾衫藤戶籍地址設於澎湖縣 ○○鄉○○村0鄰○○00號之1,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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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