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債 權 人 張根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㈡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曾衫藤之請求權存在暨
與另一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負責之依據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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