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新臺幣叁萬
柒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債務人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5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17日,目前尚欠本金269
,890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19條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㈣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7日,目前尚欠本金321,
90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3年11月9日清償,利息按利率百分
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
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㈥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20日,目前尚欠本金37
,68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㈦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
敘明。
㈧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
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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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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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淑月 │自民國97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69890│ │月18日起 │ │二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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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淑月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21905│ │月8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淑月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7683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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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淑月 │自民國97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9890│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謝淑月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1905│ │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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