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紫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4,838元,前欠款
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
敘明。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申
請書暨貸款申請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繳息明細暨戶
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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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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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紫柔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4838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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