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05號
TCDV,108,司促,9805,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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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紫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4,838元,前欠款
  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
  敘明。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申
  請書暨貸款申請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繳息明細暨戶
  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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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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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紫柔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4838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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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