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趙以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
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8日,目前尚欠本金371,
20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
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貸款總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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