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66號
TCDV,108,司促,976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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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柯萬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柯萬興於民國88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30603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
  費2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柯萬興於民國87年10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300508996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94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萬興 431│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33891 │1789503060│05月11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307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柯萬興 456│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7426│3130050899│06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604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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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