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24號
TCDV,108,司促,9724,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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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廖宏城即廖述宗即益昌拓殖株式會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據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商工登記資料所 示,債務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院轄區。因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 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 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如有違反,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 。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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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