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
債 權 人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因該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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