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吳和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清償電信資費手續費及國際交易之手續費新臺幣壹
佰零貳元。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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