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97號
TCDV,108,司促,9497,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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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吳和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清償電信資費手續費及國際交易之手續費新臺幣壹
  佰零貳元。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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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