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70號
TCDV,108,司促,9470,201904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債 權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