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債 權 人 群鍵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4
月12日」。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
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之戶籍謄本,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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