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23號
TCDV,108,司促,9423,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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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債 權 人 羅子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興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因事實為借款
   與狀附股東協議書為投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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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