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債 權 人 羅子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興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因事實為借款
與狀附股東協議書為投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