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
債 權 人 劉芝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靜儀、王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關之釋明文件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㈡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