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18號
TCDV,108,司促,941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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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
債 權 人 劉芝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靜儀、王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關之釋明文件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㈡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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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