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
債 權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黃瑞「啟」或黃瑞「啓」?並提出債
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姓名若為黃瑞啓,請提出債務人姓名為「黃瑞啓」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或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
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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