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41號
TCDV,108,司促,9241,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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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漢楨長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暨釋明對賴漢楨
   之請求依據。
  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長宏
   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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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