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漢楨即長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暨釋明對賴漢楨
之請求依據。
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長宏
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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