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91號
TCDV,108,司促,8991,2019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 務 人 曹永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
  金。⑵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