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 務 人 曹永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
金。⑵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