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1號
TCDV,108,司促,8981,201904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李景湛即李宗栩




債 務 人 廖翊汝 

 
一、債務人李景湛即李宗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
  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李景湛即李宗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翊
  汝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