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李景湛即李宗栩
債 務 人 廖翊汝
一、債務人李景湛即李宗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
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李景湛即李宗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翊
汝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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