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湛即李宗栩、廖翊汝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丁世和應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1,327,24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