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1號
TCDV,108,司促,8981,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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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湛即李宗栩廖翊汝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丁世和應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1,327,24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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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