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76號
TCDV,108,司促,8976,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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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債 務 人 賴鴻猷 

債 務 人 賴德儀 

 
一、債務人賴鴻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零捌
  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鴻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德儀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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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