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51號
TCDV,108,司促,8951,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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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魏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3年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
  ㈡相對人至95年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6945元未按期
   給付,及自93年2月2日起至95年4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紅美  │自104/9/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6945 │     ├──────┼──────┼───────┤
│  │元  │     │自95/4/10起 │至104/8/31止│年息20%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紅美  │自95/4/10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26945 │     │      │      │15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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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