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47號
TCDV,108,司促,8947,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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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龍瑞即陳良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9/26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
   ㈡相對人至95/4/9止共計結帳為42922元未按期給付,其
    中42922元為自92/9/26起至95/4/9止之消費款。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龍瑞  │自104/9/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2922 │     ├──────┼──────┼───────┤
│  │元  │     │自95/4/10起 │至104/8/31止│年息20%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龍瑞  │自95/4/10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42922 │     │      │      │3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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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