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65號
TCDV,108,司促,8865,2019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MAZART CORP.




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           2

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           2

債 務 人 李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捌點
  零捌元,及其中:
  ⑴美金柒佰零陸點柒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美金叁萬捌仟貳佰貳拾點玖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美金叁萬柒仟壹佰貳拾伍點肆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美金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⑸美金陸萬壹仟貳佰玖拾貳點玖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⑹美金柒萬零叁佰叁拾貳點玖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