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MAZART CORP.
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 2
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 2
債 務 人 李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捌點
零捌元,及其中:
⑴美金柒佰零陸點柒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美金叁萬捌仟貳佰貳拾點玖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美金叁萬柒仟壹佰貳拾伍點肆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美金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⑸美金陸萬壹仟貳佰玖拾貳點玖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⑹美金柒萬零叁佰叁拾貳點玖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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