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陳燕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已歿,補正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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