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麗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92年10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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