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齊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齊國光於089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9,826元整未為
清償(含預借現金166,5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762
元整及違約金5,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6,564元整自094年09月25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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