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72號
TCDV,108,司促,8772,2019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彭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