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進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3-0125
64-301。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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