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98號
TCDV,108,司促,8598,2019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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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進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3-0125
  64-301。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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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