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進中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債務人林進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詳細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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