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76號
TCDV,108,司促,8576,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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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吉宏 

債 務 人 許進益 

債 務 人 陳琬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吉宏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附進修專校時,
     於民國102年2月6日邀同債務人許進益陳琬霖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起至
     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
     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
     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10月1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
     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吉宏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6,8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進益陳琬霖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2紙、申請撥款通知書7紙、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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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