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45號
TCDV,108,司促,8545,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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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柯文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忠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民國2018年)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蔡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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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