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四十三號
再審原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智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
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度上字第二○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銀圓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參仟元,折合新台幣
玖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繳納,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莊俊華
~B3 法官 丁振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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