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83號
TCDV,108,司促,8383,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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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
債 權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聲請狀末補公司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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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