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80號
TCDV,108,司促,8380,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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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債 權 人 易靜裕 
債 權 人 易家德 
債 權 人 施淑瀞 
債 權 人 林宣蓉 
債 權 人 林奕良 
債 權 人 陳柏憲 
債 權 人 易錦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函號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聲請狀易家德施淑瀞林宣蓉林奕良陳柏憲、易錦
   隆6人之簽名或蓋章。
  ㈣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7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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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