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債 權 人 易靜裕
債 權 人 易家德
債 權 人 施淑瀞
債 權 人 林宣蓉
債 權 人 林奕良
債 權 人 陳柏憲
債 權 人 易錦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函號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聲請狀易家德、施淑瀞、林宣蓉、林奕良、陳柏憲、易錦
隆6人之簽名或蓋章。
㈣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7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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