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46號
TCDV,108,司促,8346,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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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
債 權 人 群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錦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按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計收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及提出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8)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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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