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債 權 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王碧瓊、賴明璋、賴明欽、賴明賢、賴淑端、賴張秀英、賴明雄、賴明隆、賴明志、邱賴珠梅、陳春絨、賴淑津、賴淑淨、賴淑君、賴淑德、賴淑琦、賴鏡如、賴欣如、賴艾如、張士欽、張曜坤、張巧氛、林賴雪蟾、林威壯、林威明、林鈴惠、葉昌仁、葉昌義、葉昌國、葉德姬、廖賴雪裳、林賴雪鳳、賴阿金、林素玉、高詩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回報此頁面錯誤